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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成立于1988年9月,下轄中基層人民法院29個。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現有人員290名,大專以上學歷308人,其中博士研究生2人,碩士研究生74人;法官133人,法官助理38人,書記員32人,其中高級法官74人。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依法行使審判權并監(jiān)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一)依法審判法律規(guī)定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和其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一審案件。(二)依法審判法律規(guī)定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二審案件。(三)依法核準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的案件;依法復核死刑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授權核準死刑案件。(四)審理死刑緩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無期徒刑的減刑案件和依法應由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假釋案件。(五)受理不服全省各級人民專門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申訴和再審申請,對其中確有錯誤的,提起再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六)依法審判由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按照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七)依法審判最高人民法院交辦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案件。(八)依法對下級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轄權。(九)監(jiān)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十)根據《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辦理賠償案件。(十一)執(zhí)行高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判判決、裁定以及法律規(guī)定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執(zhí)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和外省區(qū)市法院委托執(zhí)行的案件。(十二)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等草案提出意見;針對案件審理中發(fā)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組織、指導全省法院的調研工作。(十三)組織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同外國司法界、國際組織之間的司法交流活動;辦理有關國際司法協(xié)助事項。(十四)對高級人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組織專業(yè)培訓;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按照權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十五)協(xié)助省機構編制部門管理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機構、編制工作,協(xié)同地方黨委管理全省法院系統(tǒng)領導班子。(十六)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和司法技術工作,管理全省法院的有關經費和物資裝備。(十七)在審判工作中宣傳法制,教育公民自學遵守憲法、法律。(十八)領導全省法院的監(jiān)察工作。(十九)管理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直屬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二十)承辦其他應由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負責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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